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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襟之间借款10万元,款项却由妻子姐妹之间转账、抵扣、代付等方式还清。出借人事后起诉称该债权系其个人债权、自己未收到还款,要求借款人再次偿还。这笔钱到底算不算还了?近日,武平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还款有效,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张某与小美系夫妻关系,李某与二美系夫妻关系,小美与二美为亲姐妹。2024年6月,李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借款,借贷事宜由双方配偶先行沟通磋商。随后张某向李某转账借款本金10万元。双方达成口头借贷合意,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具体还款期限,属典型的无息民间借贷。2025年1月至2026年6月期间,李某的配偶二美通过微信转账、往来账款抵扣、代为支付购车款等多种方式,累计向张某的配偶小美支付款项10万元,足额对应案涉借款本金。 不料,事后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武平法院,主张案涉10万元借款系其向案外人拆借所得,出借资金属于其个人财产,该债权为其个人债权,不是夫妻共同债权,自己从未收到李某的还款,要求法院判令李某偿还10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李某向张某的借款合意达成看,先有二美、小美商量借款事宜,后转由张某、李某间进行商量。同日,张某向李某账户转账,可以看出,张某夫妻和李某夫妻对该笔借款是知晓的。 从出借款项的性质看,张某称该笔借款是从其朋友处借来转借给李某的,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向其朋友处借来的是现金,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现金)已存入其账户。而张某向李某出借的款项10万元是从张某账户转出,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案涉借款应为张某夫妻共同债权。 法院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且张某妻子小美全程知情,李某妻子二美向张某妻子小美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李某妻子二美于2025年1月至2026年6月向张某妻子小美微信转款计7.7万元,抵减款项计1.3万元,代为支付购车款计1万元,合计10万元,可以作为归还张某的借款。 据此,武平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以此出借资金形成的债权属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双方均享有受领还款的合法权利。民法典规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小额还款可适用日常家事代理规则,配偶收款直接产生清偿效力;大额还款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若配偶全程参与借贷磋商、资金往来,或事前授权、事后追认,向配偶还款同样合法有效。民间借贷还款最好直接向出借人本人履行;确需由配偶或第三方代收的,应提前核实收款权限,留存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授权、转账备注等证据,避免“已还款仍被二次追债”。
编辑:陈荣香 审核:林向荣 终审:钟晓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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