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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的“原住民”,很多还是国家重点保护对象,法律严禁非法买卖。可总有人心存侥幸,以为“我就买一只,应该没事吧?”殊不知,一次“试试看”的念头,可能换来刑事追责。近日,武平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穿山甲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曾某明知穿山甲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仍电话联系冯某,协商以高价交易穿山甲。同日,冯某把1只穿山甲托运给曾某。曾某收到穿山甲后,将其带回某乡镇店面内准备销售给他人。当晚,武平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店内查获曾某收购的穿山甲并予以扣押。经鉴定,这只中华穿山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后民警会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将扣押的穿山甲放归自然。 法院审理
武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曾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1只,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武平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曾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提醒 穿山甲又称“森林卫士”,是我国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也是濒危物种之一。根据我国《刑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及其制品,均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每位公民都应该自觉保护野生动物,抵制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共同守护野生动物资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编辑:陈荣香 审核:林向荣 终审:钟晓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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