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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遗失的财物,是悄悄据为己有,还是主动归还?一念之差的选择,不仅是对诚信的考验,也划出了法律红线。近日,武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捡钱不还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吕某报警称丢失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7000元及证件若干。经民警监控锁定,钱包由谢某获取。谢某自述其使用包内现金3000元偿还信用社欠款,并归还吕某钱包内剩余现金。 对于已使用的3000元,谢某承诺3个月内归还,出具欠条约定至2025年1月全部还清。至起诉日,谢某仅归还500元,余欠本金经吕某多次催讨无果。 法院审理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本案中,谢某拾得吕某丢失的钱包,对其使用的3000元已承诺归还期限,现谢某仅归还了500元,余欠款项逾期未还,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现吕某要求谢某归还250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息,资金占用利息参考相关规定计算。 法官提醒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本案中,谢某拾得遗失物后擅自使用现金且未按承诺足额归还,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并造成吕某损失,该行为已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受到损失的吕某有权要求其返还。 “拾金不昧”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当代法治社会中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拾得人拒不归还遗失物,将面临明确的法律后果,在民事责任层面,拒不返还行为构成侵权,失主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在刑事责任层面,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归还,视财产价值则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面临刑事处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莫让贪念蒙蔽了善举,使自己背上“良心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编辑:陈荣香 审核:林向荣 终审:钟晓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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