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武平新闻网 >新闻资讯 >
意外拾财不归还 武平法院判需承担法律责任
2026-01-20 15:05:25 林秋燕 刘雯茜 来源:武平法院  责任编辑:陈荣香  

拾得他人遗失的财物,是悄悄据为己有,还是主动归还?一念之差的选择,不仅是对诚信的考验,也划出了法律红线。近日,武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捡钱不还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吕某报警称丢失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7000元及证件若干。经民警监控锁定,钱包由谢某获取。谢某自述其使用包内现金3000元偿还信用社欠款,并归还吕某钱包内剩余现金。

对于已使用的3000元,谢某承诺3个月内归还,出具欠条约定至2025年1月全部还清。至起诉日,谢某仅归还500元,余欠本金经吕某多次催讨无果。


法院审理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本案中,谢某拾得吕某丢失的钱包,对其使用的3000元已承诺归还期限,现谢某仅归还了500元,余欠款项逾期未还,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现吕某要求谢某归还250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息,资金占用利息参考相关规定计算。


法官提醒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本案中,谢某拾得遗失物后擅自使用现金且未按承诺足额归还,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并造成吕某损失,该行为已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受到损失的吕某有权要求其返还。

“拾金不昧”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当代法治社会中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拾得人拒不归还遗失物,将面临明确的法律后果,在民事责任层面,拒不返还行为构成侵权,失主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在刑事责任层面,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归还,视财产价值则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面临刑事处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莫让贪念蒙蔽了善举,使自己背上“良心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编辑:陈荣香

审核:林向荣

终审:钟晓芳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武平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武平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武平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未注明“来源:武平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武平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更多]时政动态
[更多]新闻资讯
[更多]政务公开
  • 闽ICP备 2021003204号-1
  • 闽公网安备 35082402000139号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210036
  • 主管:中共武平县委宣传部 主办:武平县融媒体中心 地址: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政府路98号
  • 邮政编码:364300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扫黄打非及涉未成年人、涉企网络侵权专用举报电话:0597-3339039
  • 武平新闻网投稿、网民意见收集及举报邮箱:xw@wprmt.cn;举报电话0597--3232222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
  • 武平新闻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