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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缆”获利 武平三人获刑
2025-12-09 16:35:09  来源:武平法院  责任编辑:陈荣香  

电缆,作为电力传输和信息传递的载体,遍布城市的每个角落。然而,却偏偏有人见“材”起意,打起了电缆的主意。近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路灯电缆案,三名被告人因贪图小利,将“黑手”伸向公共设施,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王某伙同李某到武平县某乡镇道路沿线,通过破坏的方式盗窃处于运行状态的路灯电缆线(未正式交付使用)。后出售给收废品的范某,范某再出售给他人并从中获利。


法院审理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力设备,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范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武平法院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范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

不义之财取不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心存侥幸,不要为了快速取财而走上不归路,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废品回收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来路不明的废品要提高警惕,做到合法经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陈荣香

审核:林向荣

终审:钟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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