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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法院审结一起土地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5-06-24 10:39:34 李清连 刘珍 来源:武平法院  责任编辑:陈荣香  

这些年来,随着“自家”土地越来越值钱,一些农民朋友似乎抓住了“商机”,自行售卖承包土地来获取利益。那么,农村集体性质的承包地可以自由买卖吗?近日,武平法院审结一起土地买卖合同纠纷案,对此作否定回答。


案情回顾

吴某一家作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户,以吴某为承包方代表,承包了武平县某村民委员会的三块土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后吴某一家长期将承包土地中的0.4亩责任田以每年150元的价格租给陈某耕种。

2022年10月,吴某与陈某签订《田地出卖合约》,将该责任田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合约签订后,陈某向吴某现金支付购田款,并实际使用该农田至2024年春耕。

吴某去世后,其妻子取回农田自己耕种水稻。陈某遂将吴某的妻子及子女起诉至武平法院,要求返还购田款、支付利息及赔偿耕作误工损失。


法院审理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作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户代表,与陈某签订田地出卖合约,该合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陈某应将案涉农田返还给吴某户,吴某户因该合同取得的15000元应返还给陈某,但应扣除陈某使用农田期间的租金,参照陈某往年租赁农田的价格及使用时间,酌定扣除300元,吴某户需向陈某返还14700元。此案涉及农田系吴某户家庭承包地,吴某死亡后,其妻子及子女作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户的成员,应共同向陈某返还款项。陈某违反法律规定买卖集体土地,其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及赔偿耕作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承包后所有权性质不变。村民对于土地仅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私下出售土地属违法行为,签订的买卖协议或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当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须经土地所有者村组织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转让期限、转让面积、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向村集体组织备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编辑:陈荣香

审核:林向荣

终审:钟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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