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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怎么分?武平法院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
2024-08-14 15:51:18 王智裕 王珍莲 来源:武平县法院  责任编辑:  

在婚姻关系中,房产是一笔大额财产。当双方感情破裂,“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呢?近日,武平法院调解了这么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何某与冯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次年办理结婚登记。在认识冯某前,何某已购买一套住宅,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好景不长,因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因琐事争吵。何某在2023年曾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一年多双方未有任何往来。2024年5月,何某再次向武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武平法院法官主动向双方了解情况,并尝试调和双方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发现双方确实没有和好的可能,且冯某表示,如果能和另一方就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便同意离婚。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一部车子是双方婚后购买,对此二人都认可系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现有市场价值进行分割。另一套房产为何某婚前购买,登记在何某名下,婚后二人共同还贷,对于该套房产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并组织调解,何某了解到涉案房屋虽是婚前所买,但因在婚后还贷,所以婚后还贷的部分及所产生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最终,双方同意离婚,并达成一致意见,房屋、车子归何某所有,综合房屋的价值、何某婚前出资及夫妻共同还贷和车辆折价情况,何某补偿冯某合计64000元。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房贷情况不在少数。虽然房产为一方婚前购买,但是涉及婚后共同还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离婚时,房屋获得方需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款项及对应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编辑:陈荣香

审核:林向荣

终审:钟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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