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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武平法院这样判
2024-04-26 10:04:34  来源:武平法院  责任编辑:陈荣香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以转账、发红包的方式来表达爱意。恋爱时转账是“你侬我侬”,分手后便成了“秋后算账”。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钱款性质如何认定,分手了是否能够要回呢?近期,武平法院审理一起财产纠纷案件,判决女方返还男方部分财产计20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罗某与王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后互生好感,相约见面并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罗某通过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款项157笔,金额从4元至2万元不等,且多次提出要求与王某登记结婚,对方均推脱未予同意。因此罗某认为对方心里没有自己,于2022年2月提出结束恋爱关系。

分手后,罗某要求王某返还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但对方不同意,遂向武平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武平法院审理认为,或为表示好感,或为促进感情升华,一方为另一方支付日常生活消费,主动给予一些财物,符合人之常情。这种给付行为系无偿的,一般不需要接受支付的一方负担对等给付义务,在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原被告在网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罗某支付低于500元、餐饮服务及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的转账行为)所产生的款项,应属于赠与行为,对罗某要求王某偿还该部分财物不予支持。

罗某多次向王某提出登记结婚,可以认定罗某向王某支付大量钱财是建立在双方之间感情能继续往下发展直至结婚可能的基础之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由此,双方当事人结束恋爱关系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罗某要求返还财物符合法律规定,酌定由王某返还罗某20万余元,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罗某要求王某支付借款产生的利息总计人民币1万余元,但仅提供双方之间的转账凭证,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从双方的聊天记录看,王某也未曾向罗某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罗某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武平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部分财产计20万余元。


编辑:陈荣香

审核:林向荣

终审:钟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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