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郭某盗窃铁路钢轨案在武平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王某某、郭某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6、7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郭某在龙龙高铁务工期间,共同商议将武平县十方镇老樟坝隧道口工地上的钢轨偷偷卖掉赚些生活费。并由郭某联系到了从事旧物资回收生意的毕某某,随后毕某某于2023年7月9日雇请货车司机到了武平县十方镇老樟坝隧道口,将9根钢轨切割后装运上货车,以6700元的价格回收了这些钢轨,郭某分得4600元、王某某分得2100元。经鉴定,被盗钢轨的价值已达数额较大标准。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王某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案发后因王某某、郭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后,王某某、郭某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编辑:陈荣香 审核:林向荣 终审:钟晓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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