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工伤后,自行转院治疗,医疗费该由谁负担呢?日前,武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工伤医疗保险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刘某系某公司职工,该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9年11月,刘某在工作时膝盖受伤至武平县医院治疗,在未经公司及工伤医疗基金经办机构同意的情况下转往福州住院治疗,后又转回武平县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24586.36元、交通费及住宿费2800元。 2020年10月,刘某被鉴定为因工伤残七级,公司先行垫付102000元。因刘某未经同意即转院治疗,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对其医疗费仅核发3625.44元。 因此,刘某向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剩余医疗费21760.92元。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后,刘某又将该公司诉至武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未经用人单位和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同意,前往外地就医,导致医疗保险基金拒不支付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用,是由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负担?”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有权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但无法苛责一般劳动者具有劳动保障方面充分的专业知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救治、补偿工伤职工,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并非绝对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与工伤治疗无关或系扩大损失,否则仍应由用人单位负担为宜。 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某工伤保险基金未能报销的医疗费以及统筹地区以外治疗所支出的交通费及住宿费21760.92元。 法官提醒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作为用人单位,较一般劳动者具有更丰富的专业知识,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常识培训,在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时,积极对其就如何申请工伤赔偿等进行必要的指导及配合,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规避自身风险。 编辑:李良英 审核:林向荣 终审:刘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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