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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一村民野外违法用火被罚款
2022-03-11 09:45:14  来源:武平应急管理、武平公安  责任编辑:林向荣  

2021年12月4日下午,武平县民主乡高书村护林员在森林防火巡查中,发现高书村有野外用火行为。经查,该村村民赖某某在高书村中埔自然村坝背农田烧稻草、杂草并烧至林缘。该护林员按程序向民主林业站报告赖某某野外用火行为的事实经过,并及时处置火情、协助民主林业站调查案情。

这起野外用火案件中,赖某某在武平县人民政府发布第7号禁火令期间,擅自在坝背农田烧稻草、杂草并烧至林缘,该行为违反了《龙岩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事后主动承认错误接受处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经审议,武平县林业局执法人员依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赖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1000元罚款。

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森林防灭火告知书

冬春季是森林火灾的高发季节,传统习俗祭祀用火、农事用火、生活用火交织,森林火灾多发频发,给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为依法、依规有效管控火源,杜绝野外违法用火,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和《龙岩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望广大市民共同遵守。

一、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森林火警电话:12119。
二、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县的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具体包括以下用火行为:烧纸、烧香、点烛、坟前燃放烟花爆竹、社公(伯公)等祭祀用火;烧杂炼山、烧灰积肥及焚烧秸秆、杂草、田埂草等农林事用火;林区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施工作业等户外活动用火;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和烧熏野兽、野蜂等危险活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其他工业固废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公路、铁路、通讯、电力、燃气沿线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非森林高火险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野外用火的,由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办理。
三、森林高火险天气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适时发布森林高火险(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李良英

审核:林向荣

终审:刘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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