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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防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06 20:03:47  来源:县府办  责任编辑:陈梅英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防范工作机制的通知》(龙政办〔2021〕6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武平县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防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各村(社区)要多层面、多渠道加强宣传教育,确保城乡群众快速知晓举办自发性聚集活动的有关规定要求,了解申报程序,清楚责任和后果,引导群众积极主动申报,县融媒体中心要定期发布管理办法,让群众广泛知晓。

二、认真抓好落实。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熟知本部门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乡镇(街道)要主动加强与县直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对大型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前进行分析研判,做好应急处置,并建立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台账。村(社区)要主动靠前,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群众性聚集活动情况,加强登记备案工作。

三、强化督导推动。县安委办、各乡镇(街道)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辖区各村(社区)对该项工作开展学习宣传、登记备案、核查管理、台账建立、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明察暗访,对发现问题进行通报,定期完成整改,确保本办法落地成效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


武平县城乡群众

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防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防范工作机制的通知》(龙政办〔202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防范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是指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不特定的群众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 50—1000 人的聚集活动(含婚、丧、嫁、娶、升学、乔迁、祭祖、做寿、民俗等各类活动)。

二、安全防范重点

督促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落实房屋、密闭空间、临时搭设、食品卫生、交通畅通、易爆物品、消防、防汛、疫情防控等安全措施,加强流动酒家、民间文艺表演等安全管理。

三、申报程序

(一)管理原则

凡群众举办自发性聚集活动,坚持“先申报、后举办”原则,严格执行“个人申报、村居受理、县乡两级备案、县乡村三级管理”的要求,做好申报、备案、管理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居鼓励群众到文化公园、休闲广场等空旷安全场所举办聚集活动。禁止在违章建筑、危房、地质灾害点等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场所举办聚集活动。

(二)申报流程

1.举办50—99人的各类聚集活动的,组织者应提前 1 天向村(社区)报告;村(社区)接到报告后填写《自发性聚集活动备案登记表》(附件 1),向申请人送达《举办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告知书》(附件 2)。由村(社区)按《自发性聚集活动检查表》(附件 3)进行现场核实,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2.举办100—499人的各类聚集活动的,组织者应提前 2天向村(社区)报告;村(社区)接到报告后填写《自发性聚集活动备案登记表》(附件 1)并报送乡镇(街道),向申请人送达《举办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告知书》(附件 2)。由乡镇(街道)按《自发性聚集活动检查表》(附件 3)进行现场核实,并报县安委办备案。

3.举办500—1000人的各类聚集活动的,组织者应提前3天向村(社区)报告;村(社区)接到报告后填写《自发性聚集活动备案登记表》(附件 1),向申请人送达《举办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告知书》(附件 2)并向乡镇(街道)报送,再由乡镇(街道)报送至县安委办,由县安委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填写《自发性聚集活动检查表》(附件 3)。

4.活动中有涉及搭设临时构筑物、举办地为老旧房屋(含众屋、祖屋)、容纳 50 人以上单一密闭空间的应提一级管理。

5.如遇丧事等突发性需组织聚集活动的,应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由村(社区)按上述申报流程进行现场核实、备案。

四、安全责任

(一)乡镇(街道)

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监测、预防、控制和消除与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相关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普及与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相关的安全知识;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各项工作落实落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活动。

(二)县直有关单位

1.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需要负责组织警力维护活动及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2.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指导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临时搭建设施、建(构)筑物施工安全防范工作;

3.县城管局负责查处城区内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临时搭建设施、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相关规定的行为;

4.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指导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涉及文艺演出内容、体育比赛活动和所涉及文体活动场地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

5.县卫健局负责指导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公共卫生的安全防范工作;

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食品安全工作;

7.县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三)村(社区)

村(社区)负责做好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核实、检查、上报,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健全农村自治体系,完善村规民约,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活动。

(四)自发性聚集活动组织者

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组织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全面负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五)自发性聚集活动参与者

参加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遵守活动安全管理要求,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指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具体承办餐饮的流动酒家做好食品采购、食品制作等食品安全保障,若提供临时餐饮场所搭设服务需保障其安全;提供文艺活动的演艺组织和人员要做好演艺场所、设施设备及表演内容等方面安全保障。

五、应急处置

(一)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组织者发现聚集活动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乡镇(街道)、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二)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其他相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可能发生、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研判风险,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工作机构和村(社区)采取应急措施,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并迅速向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相关情况。

(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应当根据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突发事件的情况采取下列应急安全管理措施:

1.对活动现场以及周边地区的人员、物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人流、车流进行引导和限制;

2.发现人为破坏滋事行为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制现场,带离或者隔离滋事人员;

3.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

4.根据法律、法规或应急预案采取其他应急安全管理措施。

(四)县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性质和规模,为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必要的公共交通资源支持,配合交通管制措施,指导公共交通运输单位做好线路调整。

(五)县卫健局指导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联系就近医疗救护点,开通应急救护绿色通道。

(六)县应急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责任追究

(一)活动组织者为活动第一责任人,对活动安全负主体责任。未经报备私自组织 50人以上聚集活动,在聚集活动中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组织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

(二)乡镇(街道)、村(社区)对活动安全负属地责任,要加强群众集聚性活动有关要求的宣传,接到申报后,要积极主动做好核实、检查、上报,一旦发现未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员严肃追责。

(三)各相关行业部门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负有行业监管责任,接到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通知后,要委派专人,在县安委办和乡镇(街道)的领导组织下,认真检查活动的各项条件,排查整治隐患,一旦发现部门和个人不积极作为、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附件:1.武平县   乡镇(街道)自发性聚集活动备案登记表

   2.武平县举办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告知书

   3.武平县   乡镇(街道)自发性聚集活动检查表



编辑:陈梅英

审核:林向荣 程荣伟

终审:刘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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