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下午,武平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利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毒品案件并当庭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部分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兰某先后两次将一定重量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分别以300元和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兰某仁,又先后两次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一定重量的甲基苯丙胺给林某。 二、容留他人吸毒部分 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兰某在其租住的武平某公寓房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兰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还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不仅严重侵害人的肌体和意志、破坏家庭幸福,也严重消耗社会财富、毒化社会风气。因此,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禁毒工作亦不可松懈,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不可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二年内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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