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6月25日,武平法院对2起11人涉毒品案件进行宣判,一审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钟某连、钟某强等11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三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二十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的罚金。 钟某连等10人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期间,钟某连与吴某荣商议一起在武平生产麻黄碱,由钟某连提供生产麻黄碱的场地、设备等,吴某荣安排生产麻黄碱的技术工人前往生产,生产出的麻黄碱由双方平分。 2018年2月11日,吴某荣指使吴某志、吴某水、吴某明、曹某昌到武平县生产麻黄碱,当晚吴某志等人装载苯丙酮、双氧水、甲苯等生产麻黄碱的原料后到达廖某育的山场。次日,吴某志、吴某志等人完成设备管线、管道敷设等前期工作后准备开始生产麻黄碱。 2月17日左右,吴某志等人生产出了第一批麻黄碱100多公斤。过了两三天后生产出了第二批麻黄碱200多公斤。生产结束后,钟某泉指使他人与吴某志等人平分了该麻黄碱,后吴某志等人将平分得的麻黄碱运至吴某明连城家中藏匿。 3月28日,钟某连与吴某荣商议好到武平县交易麻黄碱后,吴某荣便指使吴某志等人将原先藏匿吴某明家中的疑似麻黄碱物品运至武平县与钟某连交易。当晚,吴某松(另案处理)和朱某明也驾车从长汀县出发到达武平县城等待与钟某连交易。交易过程中被侦查人员追捕或截获,吴某松和朱某明、吴某明与吴某水弃车逃窜,两辆车上疑似麻黄碱物品被依法扣押。 经称重,两辆车上扣押疑似麻黄碱的白色粉末状晶体净重371.85千克。经鉴定,上述扣押的疑似麻黄碱物品中均检出麻黄碱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连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廖某育、邱加某、邱浩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吴某荣、吴某志、吴某水、吴某明犯非法生产、买卖(未遂)、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曹某昌犯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朱某明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均特别严重。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判处钟某连等10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三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二十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的罚金。 钟某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钟某连与吴某荣商议一起在武平县生产麻黄碱,由钟某连提供场地,吴某荣安排工人前往生产,生产出的麻黄碱由双方平分。 生产场地准备完成之后,2018年2月10日晚,被告人钟某强驾车载前来生产麻黄碱的工人吴某志、吴某水、吴某明、曹某昌到生产场地。后被告人钟某强还到县城接邱某光等人前往场地生产麻黄碱。次日,吴某志等人开始生产麻黄碱。 期间,因工人邱某光受伤,钟某强驾车到场地接邱某光等人离开。案发后,钟某强被抓捕归案。经鉴定,吴某志等人生产的麻黄碱净重390.4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说法 毒品是万恶之源!本案中,钟某连与吴某荣商议一起在武平生产麻黄碱,由钟某连提供生产麻黄碱的场地、设备等,吴某荣安排生产麻黄碱的技术工人前往生产,生产后的制毒物品异地运输至连城,后交易时又运送至武平。且该案涉及的人数多、数量大,各被告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的制毒物品达到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较重”的情节。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在依照法律法规从重判处的同时,也注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据来认定事实,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严厉打击。在此也提醒大家,毒品害人害己,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应当切实增强拒毒防毒意识,坚决参与禁毒斗争,树起人生防毒墙! 法条链接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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