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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赌博参与者涉嫌哪些罪名│腾讯如放纵微信赌博可构成“共犯”
2016-06-15 09:03:41 刘 青 梁梦晚 来源:梁野警务  责任编辑:admin  

先看案例!

大四女生1年发200万红包,误入赌博陷阱负债累累;

微信赌场24小时聚赌,赌客一年输140万;

在一些微信赌局里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赌博产业链,上游有卖家出售全自动操盘记账软件,中游有职业中介拉玩家入群,下游有庄家撺掇赌客开设新局以求抽成。有报道称,一个不到70人同时上线的赌群,一天即有60余万元入局,庄家可从中获利17万元。

有消息称随着欧洲杯开幕,被废弃数日的赌群又复活了,群主甚至将它改名为“欧洲杯,买球找群主”,在那里不断有新玩家被拉进群,一场新局开始运行。

那么,在微信赌博中,微信公司有无责任?参与者又涉嫌哪些罪名?

 

腾讯如放纵微信赌博,严重构成“共犯”

 

打击赌博犯罪,是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打击违法犯罪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整治微信赌博违法行为,腾讯公司作为微信运营方同样责无旁贷。

对此,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一定“义务”。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把上述行为列入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腾讯公司如果放松监管,放纵赌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失责,严重的则有可能构成“共犯”。这并非危言耸听,对于任何一家互联网公司都是如此。

 

参与者都涉嫌哪些罪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朱巍称,微信赌群的运作就是换了一种赌博形式,组织者以盈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实质没有变。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赌博案,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微信平台属于计算机网络的一种。微信群主建群后组织成员进行红包赌博,以“抽头”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应当适用两高司法解释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参与微信红包赌博的人,则视情况可能涉嫌犯赌博罪。

 

法官提示:抢微信红包要悠着点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光辉提醒网友:

首先,不要参与到陌生人建立的微信群中抢发红包。

其次,要尽量控制发红包的数额和次数,建议每次发红包数额不要超过100元,在同一个微信群中发红包不要超过5次。

最后,要将抢发红包作为一种娱乐和消遣,不要带有任何营利思想,不要参与微信群制订的红包接龙游戏中,谨防落入赌博陷阱。

来源: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DIzMjQ0Mw==&mid=2650300738&idx=2&sn=4af252299b5cb1b5e56bc6c31d338257&scene=0#wechat_redirect

【责任编辑:陈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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