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网络社交日益发达的今天,微信、抖音等平台成为人们交流和表达的重要场所,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妄为。近日,武平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络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兰某与刘某通过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2024年12月,双方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刘某在抖音平台及微信朋友圈发布兰某及其家人的照片,并配以侮辱性、诽谤性文字,其中抖音动态显示2人点赞。兰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武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 法院审理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刘某使用侮辱性语言在网络平台公开贬损兰某人格,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导致兰某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名誉权侵权。刘某当庭承认错误,但侵权行为已实际发生,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因侵权范围较小(抖音2人点赞、朋友圈无法确认点赞及评论信息)、兰某未提供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凭证等因素,武平法院酌情判决刘某赔偿兰某1500元,并让其在抖音平台及微信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及书写道歉信,消除影响、恢复兰某的名誉。 法官提醒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抖音、微信等社交平台发布言论,若含有侮辱、诽谤他人内容,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即使仅获得少量点赞或转发,只要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行为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文明需要每一名公民共同守护,发布言论前请谨记: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不传播不实信息;理性表达诉求,不以攻击性语言激化矛盾,别“赢一时口舌,触法律底线”。 编辑:陈荣香 审核:林向荣 终审:钟晓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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