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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说“不” 武平一女子遭家暴起诉离婚获支持
2024-03-29 15:34:37  来源:武平法院  责任编辑:陈荣香  

拳脚相加打碎交往的美好,恐吓谩骂击垮相处的幸福。它们都有一个可怕的名字,“家庭暴力”。若不幸遭遇了家庭暴力,该怎么办?请用法律保护自己!近日,武平法院审理了一起遭家暴后首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判决双方离婚。


基本案情

刘女士乘坐网约车时与高某相识,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夫妻俩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2022年,高某酒后无故殴打刘女士,刘女士报警求助后离家出走。离家出走期间,高某多次找到刘女士,并承诺不会再殴打她。基于夫妻感情,刘女士选择原谅高某,两人继续共同生活。

好景不长,20235月,高某又在酒后怀疑妻子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不仅咬伤刘女士,且在公共场合持刀追砍,刘女士报警后才得以制止。

刘女士认为,高某一而再、再而三实施家暴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要求与高某离婚,高某却坚决不同意离婚。因此刘女士诉至法院,希望能摆脱这段婚姻。

法院审理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刘女士与高某均为再婚,结婚两年多未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为薄弱,且双方在婚后的相处中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不睦。高某两次殴打刘女士,且曾持刀恐吓女方,给刘女士的身体及心灵造成一定伤害,已构成家庭暴力,足以证明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刘女士要求与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认定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家庭暴力具有明显的封闭性、隐秘性,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不少受害人在婚姻关系尚未恶化到离婚边缘时,羞于提及自己遭受的暴力,等到诉至法院需要举证证明暴力行为存在时,反而因为时过境迁无法充分举证。因此,家暴受害人一定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勇于自救,积极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证据形式及标准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2、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证据。


编辑:陈荣香

审核:林向荣

终审:钟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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