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武平法院依法组成 “3+4”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金毛狗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时判令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5497元并支付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份,被告人何某梅多次前往武平县东留镇某山场采挖野生“金毛狗”共60余株,去掉茎叶后运回自家花圃分割成262块,放入营养杯中种植以售卖获利。后被告人将163株用营养杯种植的“金毛狗”移栽至花圃旁边的山场上,另99株仍在花圃里种植。 经鉴定,涉案植物共计262株,物种属于蕨类植物金毛狗科金毛狗属金毛狗。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规定,金毛狗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梅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金毛狗”60余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另外,何某梅非法采挖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结合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2022年1月6日,武平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对该案查获的金毛狗蕨在武平县万安镇小密村生态林场异地种植管护,现均已成活。 “金毛狗”属国家级濒危珍奇植物,私自采挖一株便触犯法律,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可立案侦查,可能会带来牢狱之灾。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加强保护国家珍稀植物的意识,不要因为一些蝇头小利而去触犯国家法律,到那时可就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李良英 审核:林向荣 终审:刘凌平 |
1、凡本网注明“来源:武平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武平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武平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未注明“来源:武平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武平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