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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通知
2021-12-22 23:05:00  来源:县发改局  责任编辑:陈梅英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7〕5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县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水价分类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规定,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1.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3.特种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调整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

1.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分两步调整到位

第一步:2022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25元/吨调整为1.60元/吨、非居民用水由1.50元/吨调整为1.80元/吨、特种用水由2元/吨调整为2.30元/吨;

第二步:2024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居民生活用水由1.60元/吨调整为1.80元/吨、非居民用水由1.80元/吨调整为2元/吨、特种用水由2.30元/吨调整为2.60元/吨。

2.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实行城乡差价政策,县城区、中山镇、十方镇、岩前镇的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按以上价格执行,其他乡镇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并供水的暂按以上价格相应下浮0.20元/吨。

三、继续实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的阶梯水量调整为:

第一级水量25吨(含25吨)以内;

第二级水量25-35吨(含35吨)部分;

第三级水量35吨以上部分。对每户家庭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5吨的水量;

阶梯价格级差按1:1.5:2的比例确定。

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生活用水,按第一级阶梯价格执行,但每年6-10月的用水实行季节性加价10%。 

2.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水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

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

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

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

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具体定额核定办法由县住建局、水利局制定。

(2)对经工信部门确认的“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或单位用水实行更高累进加价政策:

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20%;

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45%;

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100%;

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80%。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阶梯价格执行,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3.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四、对经济困难家庭实行优惠

为妥善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用水负担,对五保户、特困户和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给予5吨的免费用水。

五、建立并实施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

1.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建立并实施城镇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联动机制,理顺和完善城乡供水价格调整机制”的规定,当调整水资源费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时,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1:1同向调整。

2.实行价格联动机制后,价格部门调整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将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七、有关要求

1.供水企业要做好水价调整的相关宣传解释和价格公示等具体实施工作。同时,应加强企业管理,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改善供水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2.供水企业应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每年定期向我局提供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编辑:陈梅英

审核:林向荣

终审:刘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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