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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发文!遇到这些情况,投诉!
2021-11-09 15:24:2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梅英  

临近“双十一”,多个部门为你的钱包操碎了心,开指导会,提醒消费者、嘱咐商家,从多个方面规范“双十一”。快来看看,碰到哪些事可直接投诉,又有哪些情况需自己担责。

多部门规范“双十一”

10月27日,工信部发文,针对营销短信扰民问题召开行政指导会,规范电商平台短信营销行为,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完善现有短信营销预案。

10月28日,北京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要求商家严禁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及时下架或删除侵权产品链接;保障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等。

11月4日,中消协也发布“双十一”套路提醒,这些套路包括,先涨后降;买赠可能是全年最高价;规则复杂套路多;便宜货可能是临期产品等。从多个方面提醒消费者“双十一”网购需谨慎。

另外,早在4月份,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针对强迫实施“二选一”以及其他突出问题,会议明确提出严防垄断失序,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等。

碰到这些情况,投诉!

千防万防,消费者在“双十一”体验中可能还是会碰到一些烦心事。比如,常见的未经用户同意,快递直接放驿站、快递柜等。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快递公司送货上门或进行投诉。

江苏、浙江等地邮政管理部门都曾表示,快递员未征得用户同意就把快递投到快递柜属违法行为,用户可向快递企业投诉。还有地方消保委称,快递公司将快递放入快递柜前,应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另外,对于依法开具发票、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消费者权益,如果碰上拒绝执行的商家,可以直接举报。“双十一”期间商家经常给一些赠品,这些赠品有问题,卖家也得担责。

 

10月31日当天,消费者收到大量“双11”相关的营销短信。

今年还有一些新变化是,遇到“双十一”营销短信骚扰,也可举报。中消协表示,依照《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未经消费者允许推送商业信息和广告宣传行为涉嫌违法。

有些情况消费者需注意

需自己担责!

当然,还有一些情况需要消费者自己担责。

首先,不要脱离平台进行私下交易,不直接转账、汇款至私人账户以及通过发送付款链接页面或者扫描二维码等方式进行付款。

还有常见的就是,和快递员约好了取件地点和时间,却忘记取造成快递丢失、损坏等。《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规定: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也就是说,自己没有及时取快递期间,快递物品损毁、灭失等,责任要自己承担。至于如何预防,最好是本人及时接收,如果没时间,可以约定放快递柜或驿站。如果约定了放门口、消防栓等容易丢失的地方,一旦出现问题,只能认栽。

还有定金的问题,很多电商“双11”采取预售的方式,先交定金,然后指定时间再付尾款。注意,如果消费者未按要求付尾款,定金是不退的。当然,消费者如果付定金后悔了,可先付清尾款,再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进行全额退款。

网购“7天无理由退款”

到底从哪天开始算?

近期,有消费者买了一个热水器,两周才寄到家,第二天用的时候发现热水器是坏的,商场以购买日期超过7天为由拒绝退费,他该怎么办?

律师对此表示,这完全是商家在混淆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了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应从商品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所以该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



编辑:陈梅英

审核:林向荣

终审:刘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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