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岩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第5号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延迟本市企业复工通告如下: 一、除涉及保障城市乡村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和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及其配套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外,其他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本市企业已开工的继续稳产,要减少工人流动,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各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对于湖北(武汉)等重点疫情区域的企业工作人员,各企业要负责通知劝导其居家观察,待疫情解除后方可返回复工。2月9日24时后有复工安排的企业须提前向当地工信、商务、交通、住建、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报备。 二、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工的人员,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健康管理和服务。铁路、民航、公路等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逐一对市外返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预设置集中健康管理场所。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逐一掌握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情况,密切跟踪,及时应对,做到健康管理全覆盖。 三、各地应根据各企业员工来源地情况分轻重缓急错峰安排企业开工,各县(市、区)政府及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专门研究定出原则向市政府报备。各相关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市外返工人员到岗即为每位员工建立健康档案,严格落实每日动态登记制度,采取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询问和个人主动报告相结合,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要求及时掌握员工健康信息,如有发现疫情及时向属地卫生防疫主管部门报告,立即采取相关隔离治疗措施,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市外员工全部到岗14天后无相关症状,企业内也无相关疫情病例和疑似病例,方可对员工恢复正常管理,确保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细落实。 各地工信、商务、交通、住建、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负责将此通告通知到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龙岩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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