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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4-07-03 08:45:41  来源:县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Admin  

武政文[2010]8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吸引更多更好的专业技术人才来武平工作或创业,为闽粤赣边生态型经济强县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坚持用人单位为主、政府支持鼓励,坚持缺什么、引什么、补什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主要指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产业建设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其他特殊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条  设立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由组织、编办、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挂靠县人事局,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

 

    第五条  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基本条件和对象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或取得重大成果,属我县经济社会和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具体包括:①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②县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或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③紧缺工种的技师或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④紧缺急需专业的特殊人才;⑤规模以上企业担任副总以上职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六条   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方式

    (一)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以下灵活多样、特事特办的方式进行。

    1、以关系不变、户口不转、来去自由、流动服务,按绩付酬”的方式;

    2、以根据本人意愿调入、聘用、兼职服务的方式;

    3、以本人自行联系工作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介绍、公开招聘、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举荐、网上招聘与举办人才交流会、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等方式进行。

    (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可实行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柔性引进机制,以智力引进、智力借入、业余兼职、人才创业、人才派遣、讲课讲学、学者访问、临时聘请、技术合作项目等方式进行。

    (三)县政府对事业单位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提供政策支持。事业单位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需编制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计划,报组织、编办、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组织对拟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进行招聘、考察,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相关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鼓励各类企业引进实用型人才为企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人才的分析预测,各类企业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自主决定引进人才的方式、待遇,引进符合本规定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县政府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五)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需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经组织、编办、人事部门考察后,可免于笔试,经面试合格后聘用。

    (六)因行业特殊需要,事业单位引进特殊人才,由用人单位和组织、编办、人事部门共同考察后实行特殊处理。

    第七条  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优惠政策

    (一)凡引进我县经济社会和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不受身份、地域、户籍、资历的限制。

    (二)凡愿意调入或受聘于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我县引进人才条件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高技能专业技术人才,经编委审核同意后,增加专项编制,不受进人计划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2、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到武平工作,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随迁,引进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其配偶的工作可对口随调,配偶及其成年子女未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推荐就业,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的入学入托,在义务教育阶段,可按本人意愿选择学校。

    3、凡愿意到我县规模以上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地域限制,可在就业地落户,在职称评聘、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常住居民同等对待。

    4、因我县引进而在原单位辞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到我县工作后,一年内可以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如人事档案无法转入,可由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重新建档。

    5、发给一次性搬迁费和安家费。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300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人员1500元、其他人员800元。属于国家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省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包括重大科技成果获得者,分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安家费5000-10000元。

    6、凡引进到我县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需解决住房的,可按照《武平县廉租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安排;对我县重点高科技项目和骨干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需安排住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解决。

 

第三章  专业技术人才的配置

 

    第八条  县政府定期发布紧缺急需人才目录,凡符合我县紧缺急需人才目录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办法聘用到我县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自愿到缺编的边远乡(民主、下坝、大禾、湘店乡,下同)基层农业、水利、畜牧兽医、水产、林业、计生等事业岗位工作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专业对口的毕业生,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期(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经批准可免于考试,采取直接考核方式聘用。

    第十条  鼓励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到企业工作。教授级高工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到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按其个人工资(薪金)缴交的个人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全额奖励其本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每月享受300元政府津贴。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且在我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三年内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200元,期满后参加本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笔试总分加5分。

    第十一条  鼓励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应征入伍,对参军服役期满退役后参加本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笔试总分加5分。

    第十二条  鼓励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到农村村级组织和社区组织任职。经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在村(社区)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任职达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的,参加本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笔试总分加5分,专业对口且确属工作需要,自愿到边远乡事业岗位工作的,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直接考核方式聘用。

    第十三条  凡被企事业单位聘用的紧缺急需专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确需解决住房的,可按照《武平县廉租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在本县范围内合理流动,因工作需要并经组织批准调整工作岗位的引进人才,其职称聘任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四章  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

 

    第十五条  健全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给予表彰奖励,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双重激励作用,对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家、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给予表彰奖励。对其中的先进分子,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要积极吸收入党,对武平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符合相关条件的,要积极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劳动模范,使现有人才安心工作,建功立业。

    1)对引进到事业单位或政府规定的企业工作的第五条①至③项人才,每月给予本人500元的生活补贴。

    2)对引进到事业单位或政府规定的企业工作的第五条④至⑤项人才,每月给予本人300元的生活补贴。

    3)县政府设立“武平县优秀人才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获奖者由县政府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发给一定的奖金,在城区无住房者可参照享受本文第七条第6款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

    4)凡在我县申报的科技成果(下同),获国家级奖励的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奖励金额给予配套奖励;获省(部)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发给配套奖金5万元;获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发给配套奖金3万元;获省(部)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发给配套奖金1万元;获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发给配套奖金2万元;获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发给配套奖金1万元;获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发给配套奖金5000元;获县科学技术奖按《武平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奖金分配时项目技术主持人应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以上奖金由县委、县政府发给,并由县委、县政府通报表彰。

    5)建立和完善优秀人才的选拔管理机制。每批评选拔尖人才10名、优秀青年专业人才10名,优秀技能人才10名。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评选一次。对以上几项县管人才由县政府给予专项津贴,其中县管拔尖人才每人每月300元、优秀青年专业人才和优秀高技能人才每人每月200元。

 

第五章  专业技术人才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要落实好党和国家的人才政策,用感情留人、待遇留人、事业留人,稳定我县现有专业技术人才。对列入县管拔尖人才、优秀青年专业人才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调离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应从严把关。其中:列入县管拔尖人才、优秀青年专业人才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调离本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应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调离本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应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依据本规定及每年度《武平县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引进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五年内除提拔使用外,原则上不能调离本专业岗位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需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第十七条  县财政建立人力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按《预算法》办理,由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管理,专项用于人才开发、引进、培养、补贴和奖励。

    第十八条  由组织、编办、人事部门牵头,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用人单位到高校聚集区和发达地区进行紧缺急需人才的招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规模以上企业和县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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