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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2-10-14 15:26:56  来源:  责任编辑:林向荣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重复信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由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或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执意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信访人的信访诉求虽有合理成分,但其要求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信访人为达到目的以访施压,不接受合理解决方案,采取缠访、闹访、重复信访、越级信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的,经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三)超过5人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经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四)执法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非法上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五)以上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所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披麻戴孝、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碍交通等行为,经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

(八)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介载体,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扰乱公共秩序,经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九)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伤残、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行为,经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拒不带离的;

(十一)以信访为名,侵占、索要公私财物,借机敛财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骗、资助、教唆、 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或集资用于越级上访、缠访、闹访、集体上访,或以代理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事务,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的;

(十三)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武平县人民法院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武平县公安局

武平县司法局

武平县人民政府信访局

2022年10月13日


编辑:陈荣香

审核:林向荣

终审:刘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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