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坚决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拒不申报相关信息的行为。从国内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武返武人员,不报、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拒不配合登记、检测、隔离措施的行为。对拒绝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防疫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核酸检测、居家监测、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无视提醒或者不听劝阻,对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威胁和故意伤害的,扰乱单位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明知自身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涉及疫情造谣传谣的行为。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故意编造、传播、转发各类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和利用疫情非法牟利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生产销售伪劣防护服、消毒液等医疗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六、严厉打击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行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控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共武平县委政法委员会 武平县人民法院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武平县公安局 武平县司法局 2021年9月16日
编辑:陈梅英 审核:林向荣 程荣伟 终审:刘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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