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1-09-17 16:03:05  来源:  责任编辑:陈梅英  

为坚决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拒不申报相关信息的行为。从国内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武返武人员,不报、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拒不配合登记、检测、隔离措施的行为。对拒绝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防疫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核酸检测、居家监测、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无视提醒或者不听劝阻,对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威胁和故意伤害的,扰乱单位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明知自身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涉及疫情造谣传谣的行为。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故意编造、传播、转发各类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和利用疫情非法牟利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生产销售伪劣防护服、消毒液等医疗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六、严厉打击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行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控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共武平县委政法委员会

武平县人民法院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武平县公安局   

武平县司法局  

2021年9月16日  


  

编辑:陈梅英

审核:林向荣 程荣伟

终审:刘凌平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武平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武平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武平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未注明“来源:武平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武平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阅读
    [更多]时政动态
    [更多]新闻资讯
    [更多]政务公开
    • 闽ICP备 2021003204号-1
    • 闽公网安备 35082402000139号
    • 主管:中共武平县委宣传部 主办:武平县融媒体中心 地址: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政府路98号
    • 邮政编码:364300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扫黄打非及涉未成年人专用举报电话:0597-3339039
    • 武平新闻网投稿、网民意见收集及举报邮箱:xw@wprmt.cn;举报电话0597--3232222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
    • 武平新闻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