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文[2011] 330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武平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县政府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 三十一 日 武平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龙岩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武平县人民政府设立武平县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县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注重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方针;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武平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武平县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武平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15人以下组成,主任委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我县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当年奖励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领导组成若干个武平县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负责武平县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二章 武平县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武平县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县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组织或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创造性地组织实施、完善或发展已有的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或超过市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的;本项的奖励仅授予组织; (五)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践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如果当年申报请奖数过少,也可二年奖励一次。每次授予数原则上不超过20项,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特等奖一般情况下可空缺,一等奖总奖项数控制在3项以内,一、二等奖总奖项数控制在7项以内,每一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为5人以内(按贡献大小排名)。奖金数额按获奖等级分别为: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7千元,三等奖4千元。 第三章 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符合武平县科学技术奖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向推荐组织申报,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县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并填写统一格式的武平县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第十条 武平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项目完成单位的各乡(镇)政府; (二)县直项目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 (三)驻武平县的部、省、市属单位,县外科技人员完成并在我县实施并达到评审指标的项目,可直接向县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武平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推荐组织负责对所推荐的请奖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形式审查和公告: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所推荐请奖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专业组评审前,将推荐组织推荐的请奖项目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逾期一般不再受理。有关异议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在处理完毕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 未经公告的请奖项目不得参加专业评审。 (三)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或评审专家对请奖项目所提供的材料从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技术难度、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诸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推荐授奖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四)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以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三分之二人员到会且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提出授奖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获取武平县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武平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每年预算16万元;并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提高奖金额度。具体标准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拟定后交由县政府决定。县政府可设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额由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武平县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获奖情况可记入个人档案,并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已获得国家、省或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得再申报县科学技术奖。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推荐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武平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12日出台的《武平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