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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2014-07-02 11:24:42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岩委办〔201118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龙岩市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和《龙岩市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228日


龙岩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根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和《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岩委〔2011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是指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能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优秀人才。

(二)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我市人才强市发展战略目标,用5-10年时间,依托企业、园区、高校、科研和其它事业单位,引进30名左右海外(含台港澳地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一批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建设龙台人才交流合作区域中心和人才高地。 

二、引进范围

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1+2”主导产业,打造“155”产业基地的需求,在重点产业、主导产业、传统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引进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各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人才团队。

三、对象条件

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并通过组织人事部门鉴证的工作合同,且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内先进、能填补省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的海外引进创业人才;

在海外知名企业或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拥有能够促进我市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在某一专业领域掌握国内先进技术、我市急需紧缺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获得最高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

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业人才;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在国内大型知名企业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管理工作的高级专家或高级管理人才。

(五)我市产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带来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并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四、政策措施

(一)市政府按引进人才对象条件的(一)、(二)、(三)、(四)、(五)等不同层次分别给予60万元(人民币,下同)、5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中央、省属在岩单位引进的,市政府按上述标准给予每人50%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

对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条件的,积极推荐作为省引进人才,享受省有关政策待遇,并可同时享受我市引进人才各项政策待遇。

(二)市政府建设高层次人才保障性住房,集中统一安排引进人才住房,为引进人才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工作合同期内免收租金(中央、省属在岩单位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相应面积的住房,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承担)。资金由市政府、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和用人单位按各1/3比例承担。对申请家庭首套保障性住房或廉租房的引进对象,给予优先选购。5年工作合同期满后,如愿意购买的,可按经济适用房的标准优先购买;如继续承租的,可按政府廉租房的标准收取租金。

(三)国内引进的可持引进人才确认文件等相关证件,直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海外引进的,可先办理回国定居手续后落户,依法免收各项费用。

(四)配偶及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的子女,可选择通过直接考核聘用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专业对口、缺编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工作。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城镇人均收入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其随迁子女需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中等职业学校就学的,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需在普通高中、大学就读的,按相关的招生政策执行。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按规定享受省部级医疗保健待遇,国内引进的其他对象享受与本市同等条件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海外引进的享受地厅级医疗保健对象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

(六)引进人才可按其业绩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七)引进人才根据不同类别,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创(领)办企业的引进人才:

1)在项目立项、贴息贷款以及使用科技基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并按产业鼓励政策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其土地出让金根据产业的科技含量、投产周期给予优惠。对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创(领)办企业所在地政府按20%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总额在50万元以内,贴息期不超过2年。

2)落户到园区的科技型企业,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3)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股权投资。

4)产品符合我市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使用。

5)可申请市级科技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用于我市开展科学研究或项目产业化。

2、受聘到我市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引进人才:

1)单位编制、职数已满的,允许先引进再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抵消;可担任用人单位中高级管理职务。

2)可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薪酬,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支持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3)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并为引进的人才继续教育创造必要条件,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带薪学习培训。

3、引进的产业人才创新团队、研发机构创新团队和总部经济创新团队:

1)对承担我市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能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市政府给予2030万元的奖励;

2)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市进行产业化、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新团队,市政府给予301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配套经费。

3)研发团队不在我市的,而由我市企业出资进行产品(技术)开发或与我市企业建立3年以上的合作协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经鉴定为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对我市形成产业化有突出贡献或在我市产业化的,市政府给予2030万元的奖励。

(八)符合引进条件的台湾专家除享受以上相关政策待遇外,还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市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龙台专家产学研合作资金,对龙台专家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学术交流等活动,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

2、聘请台湾专家担任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文化机构等单位和涉台园区的管理职务或专家顾问。

3、实施台湾专业人才参加资格考试、认证和职称评定等试点政策,把台湾农民创业园区专业技术人才列入评审职称的范畴。

五、申报程序

(一)征集需求。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每年年底向重点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征求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需求,编制引进人才需求目录,报省公务员局审核发布。

(二)发布对接。每年年初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海内外发布引进人才公告,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海内外专场人才招聘会、项目洽谈会等活动,实现人才与需求主体的对接。

(三)组织申报。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才达成对接意向后,向所在地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

(四)考察评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专家对拟引进人才进行综合评审,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六)落实待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引进人才专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各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优化服务,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手续并落实相关待遇。

六、管理服务

(一)市人事局建立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信息库,设立引进人才专门服务机构,为引进人才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和落实政策。用人单位负责为引进人才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并明确专人做好服务工作。

(二)为引进人才颁发高级人才工作证,在办理创业创新项目有关手续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在乘坐公交、医院就诊、进入公共图书馆等方面给予优待。

(三)市委、市政府每3年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和引进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

(四)引进人才未能履行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依法终止与其签订的工作合同,并取消享受的相关待遇。  

七、其他事宜

(一)符合引进人才对象条件第(一)、(二)、(三)层次的,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各类人才,经评审认定,享受本规定中创业创新人才有关资金补助、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待遇。

(二)特别重大项目“捆绑式”引进人才团队和引进特别重要人才的政策措施,按一企一策的原则上报市委、市政府专项研究决定。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四)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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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构建龙岩人才资源支撑体系,建设高水平的人才载体和创新团队,在海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福建省《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和《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岩委〔2011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一)产业人才高地是指依托我市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中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和产品研发创新平台,加强培养和引进,形成创新能力强、能够引领我市相关产业发展的人才集聚区。  

(二)坚持创新和项目带动,通过“6·18”、“9·8”“11·8”项目技术、资金、人才集聚效应,引导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向企业流动,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和人才创新能力的提升。  

(三)到2015年,在我市建成50个左右产业人才高地,其中力争10个入选“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并依托这些高地,重点培养和引进50名技术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显著的领军人才。

二、对象条件  

(一)范围对象。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1+2”主导产业,打造“155”产业基地的需求,在重点产业、主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中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高校、科研机构中与产业紧密结合并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和产品研发平台。  

(二)申报条件:  

1、拥有1名同行业公认的创新团队领军人才,3名以上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省优秀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的创新成果;  

2、团队协作精神好,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企业文化浓厚。  

3、企业人才高地应符合省、市产业政策要求,节能减排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设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3%以上,企业成长性和人均利税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高校、科研机构研发平台人才高地应具有较强的产学研创新优势,拥有省内领先的科技成果技术,能够明显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形成技术和市场比较优势;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技术、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三、政策措施  

(一)在每个产业人才高地选拔确认1名领军人才,市政府给予每个领军人才补助30万元(人民币,下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 

(二)每年资助35名产业高地领军人才或核心成员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科研机构进修培训或到国内外开展合作研究、技术攻关或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会议。建立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把产业人才高地的高层次人才培养纳入基金的培训项目。大力培养技术创新、自主研发、项目管理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每个产业人才高地可根据科研和生产需要,设立12个的“开放式创新岗位”(以下简称“创新岗位”),面向国内外聘请具有同行业领先水平的技术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主持或参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除产业人才高地按约定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薪酬待遇外,由市政府给予每个创新岗位每年2万元科研津贴。事业单位设立创新岗位不占事业单位编制(允许先引进再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抵消)。  

(四)大力吸引各类大型企业、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来我市创办或与我市共建高水平研发机构,获准立项的,优先保障选址用地,其研发取得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积极通过“6·18”、“8”、“11·8”产学研创新平台优先推介转化。  

(五)优先支持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单位申报设立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政府给予建站补助20万元,并给予进站博士后人员5万元的科研和生活补助。从产业人才高地博士后站点出站并留岩工作或创业的省外、海外博士,享受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到我市企业工作满5年(含从事博士后研究时间)的,按照我市企业高层次人才保障性住房政策给予安排或由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住房补助。  

(六)积极推进龙台产业对接和人才交流。在产业人才高地实施台湾专业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认证、职称评定等试点政策。加强两岸人才信息交流,建立台湾人才数据库,支持产业人才高地聘用台湾人才,鼓励在大陆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到我市产业人才高地就业。  

(七)优先支持产业人才高地申报国家、省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国家、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优先推荐产业人才高地申报建立国家级、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优先支持产业人才高地申请国家、省科技攻关和重点课题项目。     

(八)产业人才高地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更加突出以业绩为主的政策导向,其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转化效益等业绩作为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主要依据。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对成绩优异、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开辟绿色评价通道,组建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    

(九)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享受市里出台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医疗补助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妥善解决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的住房问题,市政府通过提供经济租赁房、住房补贴或建设企业高层次人才保障性住房等方式,优先解决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的住房问题。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从确认之日起,3年内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标准由当地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全额奖励;其随迁子女需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中等职业学校就学的,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相应层次的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需在普通高中、大学就读的,按相关的招生政策执行。

(十)入选“海西产业人才高地”的,享受省有关政策待遇,并同时享受本办法的有关政策待遇。

四、申报程序  

申报产业人才高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龙岩市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申报表》,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非公有制单位直接向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申报。  

(二)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提出本地或本部门推荐名单,报市人事局。  

(三)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人事局及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统一命名和授牌。  

五、管理服务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内产业人才高地的建设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关政策的落实,为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突出抓好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充分调动和发挥引进人才和现有人才的积极性。  

(二)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管理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 

(三)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认定一批,逐步推开。对入选满3年的产业人才高地,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人事局组织专家对高地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对成效显著的继续给予确认;对工作成效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依法取消产业人才高地命名,终止经费资助。  

(四)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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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和《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岩委〔2011〕1号)的精神,加快培养我市创业创新人才,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一)创业英才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有较强的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能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业绩显著,能有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的优秀创业创新人才。  

(二)创业英才选拔培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能力、突出业绩,面向产业一线,发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创业英才创业创新,把企业做强做大。  

(三)创业英才每3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0名左右。其中力争每次入选“海西创业英才”5名以上。  

二、对象条件  

(一)创业英才主要从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设有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骨干,以及在企业服务、行政关系在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技人员中推选。  

(二)创业英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初步实现成果产业化,产品和技术处于国内或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所在企业拥有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创业创新团队及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内实现利润持续快速增长,万元增加值能耗、劳动生产率等主要效率指标处于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市相关产业的启动和发展。  

2、承担企业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项目,运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解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的企业技术骨干;所研发的产品为企业主导产品且在省内、国内乃至国际市场上竞争力较强,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3、参与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组织并参与企业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成功解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的高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研发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支持措施  

(一)创业英才由市委、市政府表彰。设立创业英才专项奖励资金,市政府给每位创业英才奖励10万元(人民币,下同),主要用于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  

(二)支持创业英才承担国家和省重大建设、产业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项目。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在同等条件下对创业英才优先安排。创业英才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产业化项目和技改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  

(三)优先支持创业英才领衔的研发平台申报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和龙岩市产业人才高地。  

(四)对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安排。支持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鼓励和支持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在境外投资,收购品牌,拓展市场。科技管理等部门对创业英才申请专利、技术、成果评估予以积极支持。

(五)创业英才在培养期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标准由当地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全额奖励。

(六)政府通过提供经济租赁房、限价住房、住房补贴或建设企业高层次人才保障性住房等方式,优先解决创业英才的住房问题。                

(七)创业英才直接纳入市优秀人才人选,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省优秀人才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  

(八)加强以创业英才为核心的团队建设,优先支持创业英才所在团队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龙岩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支持创业英才所在团队聘请院士、知名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知名企业家及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担任顾问,提供指导和咨询。  

(九)优先支持创业英才申报国家和省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国家、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优先推荐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引智成果示范基地。  

(十)积极支持创业英才到海外(含台港澳地区)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参加专题培训和专业研修,了解掌握世界经济、科技发展动态和现代管理理论。支持创业英才与台湾地区人才联合开展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产品开发,推动与台湾地区科技园区、企业等紧密合作。组织创业英才开展两岸交流与合作。  

(十一)创业英才申报评审职称,其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转化效益等业绩作为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坚持以业绩为主的政策导向,对业绩突出的,破格评审确认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二)为创业英才出国(境)从事学术交流和商务活动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及时有效为创业英才聘用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家属办理居留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许可等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建立各级政府领导联系创业英才制度,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视需要安排随团出国(境)考察学习,加强国际技术交流合作,拓展国际视野。

(十四)入选“海西创业英才”的享受省有关政策待遇,并同时享受本办法的有关政策待遇。

四、推荐程序  

推荐创业英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等形式申报,申报单位填写《龙岩市创业英才申报表》,报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或市直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后,报市人事局;  

(二)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人事局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初步人选,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公示;  

(三)公示之后,将入选对象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龙岩市创业英才”证书。  

五、管理服务  

(一)创业英才的培养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事局具体负责。创业英才实行动态管理,培养期3年。培养期内,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了解和掌握其创业创新工作情况。培养期满后,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人事局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对其业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下一周期的选拔依据。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创业英才的培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支持他们创业创新。  

(三)对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创业创新活动或调离本市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或市直单位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依法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四)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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