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个人账户可以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在全省开展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基础上,统一全省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年度起付标准原则上按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左右确定。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按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5%左右确定。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在职人员的支付比例为75%、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为80%,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支付比例分别再增加10个百分点。
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统一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在原有基础上调整设定29个门诊特殊病种。门诊特殊病种参照住院管理,年度起付标准原则上按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左右确定,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高血压、糖尿病病种单列,限额均为6000元)。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划入金额按各统筹区根据实施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确定。
设置政策调整过渡期。个人账户划拨和门诊待遇政策联动实施,逐步调整,2023年底全部统筹区实现改革目标。
编辑:李良英 审核:林向荣 终审:刘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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