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经省委常委会议研究,《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办〔2015〕 6号)已于2015年6月印发实施。此两个评价认定办法采取资格条件制,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优化了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程序,实行更加简便高效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机制。但目前申报数量较少,重要原因是政策知晓率较低、公共服务不到位。为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强化人才政策宣讲。务必于近期召开人才政策专题宣讲会,重点邀请本地区3年内新创办的重点企业、龙头骨干企业、省级以上开发区(科技园区)的重点企业、高层次人才创领办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众创空间等人才孵化平台负责人参加。如有必要,可邀请我办人员到会宣讲省级层面的人才政策。 我办将于12月开始,面向3年内新创办的重点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省级报备的人才孵化平台,开展人才政策知晓率情况调查,并采取多种形式及时通报调查情况。 2、组织重点企事业单位开展申报。为确保政策落地,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近期制定印发了《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闽人社〔2015〕308号)。各地要组织市、县委人才办及人社部门相关人员开展评价认定办法等专题学习研讨。要及时将《关于做好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工作的函》转发给本区域内重点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设区市委组织部负责转发)。要组织专人动员和指导3年内新创办的重点企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纳税前10名工业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要指导用人单位用好用活政策:一是把C类第8条作为申报重要依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年薪高于所在设区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即可申报,其中,重点企业达4倍(20万元左右),符合资格条件的事业单位达2.5倍(13万元左右);其他企业达6倍,事业单位达4倍。二是可以采取事先申报、再与拟引进人才谈薪酬的办法进行申报。如有必要,可请用人单位将招聘方案事先报备市委人才办。三是须提醒用人单位今后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时,一般须约定:“支付的薪酬含政府资助,可将部分政府资助递延到年终作为考核奖发放,但应在聘任结束前全部发放到位,且不得将政府资助挪用于其他人才”。四是“近1年内来福建省工作”的条件,原则上按2014年6月26日之后签订聘任合同或发放首期薪酬把握。 凡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的3年内新创办企业、上市公司、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各设区市纳税前5位的工业企业,在2015年12月底前没有确认人选的,相关设区市(区)人才办应向我办作出书面说明。 3、抓紧研究上报适合本地实际的认定标准。《福建省高层次引进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在制度设计上,已为各地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认定标准预留了较宽裕的空间。其中,A类第14条、B类第24条、C类第14条均明确,可由设区市(区)或省(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相应资格条件标准,报省人社厅、省委人才办研究同意公布后直接确认;附则中规定“各设区市(区)、省直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评价认定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参照本办法所设的资格条件,结合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相应制定重点产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等市(区)及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适当放宽评价认定条件,报省人社厅、省委人才办按程序研究同意后公布执行”。请各设区市(区)人才办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区域特点和发展需要,抓紧研究上报适合本地实际的认定标准。其中,福州、厦门、平潭要根据自贸试验区人才需求,及时研究上报国际金融、国际航运、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国际法律、跨境电商、互联网经济、旅游策划运营、文化创意等方面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 4、及时报告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将申报人、推荐人、申报单位咨询或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我办或省人社厅人才办。 我办将根据各地报告情况,另行研究制定《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答疑》,并适时修订公布《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