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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农村村民建房须知
2021-09-28 09:15:22  来源:武平乡村振兴  责任编辑:陈梅英  

一、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政策规定

现阶段,我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主要依据有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1年2月出台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2020年6月出台的《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20〕56号)、2021年4月出台的《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21〕34号)、2020年8月出台的《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办〔2020〕43号)、2021年9月出台的《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文〔2021〕14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村民申请建房在哪申请,哪里审批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和乡镇(街道)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的,由乡镇(街道)向申请建房农户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方可动工兴建。涉及占用耕地或林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需符合的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乡镇、村规划区内申请用于建造自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的农村村民应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1.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限额标准的;

2.住房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征收或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征用的;

3.现有住房经鉴定属于危房需要拆除的;

4.为改善居住条件等需要拆旧建新的;

5.因自然灾害、地质灾害隐患、政策性移民等搬迁安置的;

6.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原住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选择集中安置的;

8.限制建房区的村民在辖区外申请建房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其他情形。

四、不予批准申请建房的情形

1.申请建房户主年龄未满18周岁的;

2.不符合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和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五、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

审批住宅用地面积按申请人户口簿农村村民人数计算,每户人口3人及以下的宅基地用地限额80平方米,4-5人每户用地限额100平方米,6人及以上每户用地限额120平方米,完全利用原住宅进行拆除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原宅基地面积。农村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村民住宅建设须建规范的三格化粪池,并将化粪池尾水纳入附近污水收集管道或还田还林,不得直接排放。

六、建房审批流程和工作人员“四到场”

1.提出申请。农户经村民小组同意,向村委会、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准备材料。申请通过后,由乡镇(街道)告知所需材料,办理建房申请。

3.村委会审议。农户准备好相关材料后,提交至村委会审议。村委会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将审议同意建房的结果,在村公示栏张榜公布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4.乡镇(街道)审批。由村委会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收件受理。

▲(一到场)窗口受理申请后,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人员,联合实地踏勘、联审,审查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地类是否符合、建造是否符合规划等。

5.核发证书。乡镇(街道)审批、发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申请放样

▲(二到场)农户申请放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人员实地丈量放样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

7.开工建设。在村民住宅建设现场设立住宅建设公示牌,同时张贴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

▲(三到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人员在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

8.竣工验收。农房竣工后,农户向乡镇(街道)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核发《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未通过验收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到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人员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

9.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户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七、建房申请所需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2.村委会议纪要及公示图片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先建后拆的,村民还应与乡镇(街道)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

4.相邻权利人意见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6.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建房户对接测绘单位)

7.属地质灾害易发区或隐患点的,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自然资源所告知)

8.设计图纸(选用通用图集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图纸,委托设计的需经乡镇住建部门审核)

八、严格落实“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违规加层。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村民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后,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九、农民非法占地建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2021年9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根据2021年9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十、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图(县城规划区外)

 

十一、县城规划区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图

 


注:

1、目前县城规划区执行武政文〔2016〕182号文件《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县城规划区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只实施危房改造审查,并由武平县县城规划区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危房改造资格预审,审批领导小组核发《县城规划区零星危险住房改造预审意见书》。

2、县城规划区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政策调整后,按新的政策执行。



编辑:陈梅英

审核:林向荣 程荣伟

终审:刘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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