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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温馨提示
2021-07-30 16:56:27  来源:武平县委、武平县政府  责任编辑:陈梅英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醒各位民众:

不准在野外烧田埂、烧稻草、烧灰积肥,不准在林区吸烟,不准在林区野炊,不准在林内烧蜂驱兽,在林区上坟时不准烧纸钱、放鞭炮;

要检查林区的输电线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一旦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报警。

 

法律知识科普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执行禁火令的,森林警察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辑:陈梅英

审核:林向荣 程荣伟

终审:刘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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