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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城区和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11 09:40:45  来源:县府办  责任编辑:陈梅英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骨灰跟踪管理,提高公益性骨灰楼堂使用效能,有效解决骨灰二重葬问题,切实保护好绿水青山,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武平县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武平县城区和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管理办法

 

加强对城区和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的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新建改建坟墓的通告》(武政〔2020〕4号)等文件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区和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的使用管理。公益性骨灰楼堂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县城主城区范围内或农村辖区内村(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的殡葬公共设施。

第二条  城区公益性骨灰楼堂适用对象为县城主城区范围内36个村(居)新去世人员,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适用对象为本村辖区内去世人员。公益性骨灰楼堂建成后,新去世人员骨灰除在公墓安葬外,必须分别安放到城区和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存放区。籍贯在农村的城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居民去世后,骨灰也可存放到籍贯所在地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内。

第三条  公益性骨灰楼堂统一由民政部门监管,城区公益性骨灰楼堂由殡葬服务所负责运营管理,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由村委会运营管理,也可以委托当地的红白理事会管理,但不得改变公益性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城区和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益性骨灰楼堂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烧香台、焚烧炉(池)、鞭炮燃放点、停车场等各类殡仪服务设施和场地,做好绿化管护和环境卫生的日常保洁,为文明殡葬、生态殡葬创造良好条件,营造良好氛围,方便群众祭扫。

第五条  公益性骨灰楼堂禁止在骨灰安放格位等设施内摆放贵重物品及易腐烂、变质的祭品等;禁止携带明火、冥纸、纸钱、纸扎等祭祀用品进入骨灰安放室内;禁止在焚烧池以外场地焚烧花圈、香烛、冥纸、纸钱、纸扎等祭扫物品及燃放鞭炮。

第六条  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已验收的村,新去世村民的骨灰除在公墓安葬外,严禁在指定安置设施以外的地方进行散埋乱葬,一经发现,严格依法依规处理。鼓励分散安葬的骨灰进入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安置。

第七条  公益性骨灰楼堂应积极推行移风易俗,倡导献花、鞠躬、行注目礼、网上祭扫等文明祭扫方式。

第八条  公益性骨灰楼堂内的骨灰存放架位应采用防火、耐用材料,保持通风、整洁、明亮、肃穆和宁静的环境,定期进行卫生保洁、消毒及灭虫,防止骨灰受潮变质。

第九条  公益性骨灰楼堂必须加强安全防火防盗管理,安装必要的防火、防盗、通风、除湿等设施,有条件的可在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内存容量至少保留30天视频资料),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

第十条  公益性骨灰楼堂应遵守统一的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各类管理服务制度,使用统一制作的《骨灰安放证》及《协议书》。

第十一条  城区公益性骨灰楼堂可收取适量服务费,价格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进行管理;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可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支情况向村民公布。

第十二条  公益性骨灰楼堂安放办理程序:县城主城区范围内36个村(居)或已建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所在村的村民去世后,其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死者火化证分别到城区或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办理安放手续,并缴纳适量服务费,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骨灰盒格位安放手续。具体包括:认真核对经办人的姓名、性别、与死者关系、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死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去世日期、生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核对无误后,安排安放格位,并将信息完整登记,签订安置协议,发放骨灰安置证。

第十三条  骨灰楼堂工作人员应对已安放的骨灰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好纸质档案,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确保文档资料不丢失。

第十四条  需要办理骨灰转移的,应提供由县民政局统一制作的《骨灰去向证明书》;无法提供证明书的,骨灰楼堂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遇有集中祭扫时节,要组织协调有关人员,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引导群众错时祭扫,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经批准建立的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应规范管理,不得入股、分红、盈利,对不合格、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违反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乡镇(街道)、村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民政局。


编辑:陈梅英

审核:林向荣 程荣伟

终审:刘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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