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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4 09:44:32  来源:武平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陈梅英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武平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武平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切实帮助林农解决资金需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中共武平县委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金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武委发〔2017〕1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贷款条件

(一)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1.人工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经营)权。

2.集中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的天然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经营)权。

(二)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1.存在争议的林权。

2.生态公益林的林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要抵押贷款的,须经全体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作出决议。

二、工作机构

(一)林权抵押贷款评估由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负责,评估费由金融机构与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协商确定。

(二)福建省武平县帽布国有林场按照《林权抵押贷款逾期不还收储协议书》的约定,承担抵押林权兜底收储,收储资金从林业担保基金中安排,具体由分管副县长审批。

(三)县林业产业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平台,具体负责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核、办理。

三、贷款规定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从事合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民营林场等,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3)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按时还本付息意愿和相应能力。

(4)民营林场需持有经过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1.农户,个体经营户贷款额度上限为30万元。

2.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经营)权属于民营林场并以民营林场名义贷款,贷款额度上限为100万元。

3.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4.天然林免评估直接抵押贷款,剩余承包年限20年以上的,额度为500元/亩。剩余承包年限10年以上20年以内的,额度为300元/亩。

5.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林权的剩余期限。

(三)贷款程序

1.借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及居民身份证向林业产业服务中心或当地林业工作站提出林权抵押贷款申请;

2.林业产业服务中心或当地林业工作站初审合格、金融机构征信评估审查后,由县林业产业服务中心组织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对已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山场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县林业产业服务中心按一贷一议或几贷一议进行审核。

3.由借款人、金融机构、福建省武平县帽布国有林场三方签订《林权抵押贷款逾期不还收储协议书》。林权属多人共有的,共有人必须和借款人一起签字。

4.借款人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金融机构予以发放贷款。

5.借款人贷款到期,不解押抵押物续贷的,免评估和审核,借款人、金融机构直接签订借款合同。

四、违约处置

(一)人工商品林、毛竹林的林木所有权人贷款逾期未还贷的,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及时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依法对抵押林权进行拍卖,如果法院第二次拍卖流拍,福建省武平县帽布国有林场以法院流拍价格给予收储。

(二)天然林的林权所有人贷款逾期未还贷款的,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及时向法院起诉,由福建省武平县帽布国有林场根据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依法予以收储。

(三)福建省武平县帽布国有林场负责管理处置收储的林权,处置净收益归还林业担保基金。

五、监督管理

林权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采伐、征占用林地(国家征用除外)等,林权登记机关不得为抵押的林权办理流转变更登记,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县公安局森林警察、林业执法、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抵押林权的监督管理,防止盗砍滥伐、非法占用以及火灾、病虫害等情况的发生。

六、其它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文2014294号),《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权抵押贷款评审程序的通知》(武政文2017269号),《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武平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武政文201786号),《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恢复天然林林权直接抵押贷款业务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武政办201915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编辑:陈梅英

审核:林向荣 程荣伟

终审:刘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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