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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挂牌保护新发现古树名木的通告
2021-05-19 18:42:00  来源:武平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陈梅英  

古树名木自古就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展示绿色文化,根据《福建省绿化委员会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福清等39个县(市、区)新发现古树名木资源调查成果的批复》(闽绿委〔2021〕2号)文件要求,现将挂牌保护新发现的古树名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古树名木的数量

经县林业局组织资源调查,报省级专家评审通过,全县确定挂牌保护的新发现古树名木共21株,其中按保护级别分:二级1株,三级20株。

二、古树名木保护牌格式

由县林业局以县政府名义统一制作保护牌,并标注树木名称、科属、编号、树龄、保护级别、挂牌单位和日期等内容。

三、古树名木管护责任

(一)住宅小区、居民院落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村(居、社区)委员会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

(二)农村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林权单位指定的管护人负责。

(三)农村居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承包责任山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小组或个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

四、禁止下列毁坏、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钉钉、刻划或缠绕绳索、铁丝等。

(二)淹渍树根,用水泥等封砌地坪、遮挡日照。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内为其生长保护范围,在该范围内擅自修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倾倒有损古树名木生长的污水污物等。

(四)未经管护者同意,采摘果实或种籽。

(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培植。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牌等设施。

(七)向古树名木注射有害化学药剂或传染森林病虫害。

(八)其它有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五、严禁采伐、迁移古树名木

(一)因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或其它情况确定需迁移、采伐古树名木的,应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批准采伐的、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注销其档案,收回保护牌。

六、处罚规定

(一)毁坏古树名木的,按照《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即: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古树名木及其保护牌、保护标志等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武平县新发现古树名木名录(散生21株)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9日

 




编辑:陈梅英

审核:林向荣 程荣伟

终审:刘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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