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自古就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展示绿色文化,根据《福建省绿化委员会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福清等39个县(市、区)新发现古树名木资源调查成果的批复》(闽绿委〔2021〕2号)文件要求,现将挂牌保护新发现的古树名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古树名木的数量 经县林业局组织资源调查,报省级专家评审通过,全县确定挂牌保护的新发现古树名木共21株,其中按保护级别分:二级1株,三级20株。 二、古树名木保护牌格式 由县林业局以县政府名义统一制作保护牌,并标注树木名称、科属、编号、树龄、保护级别、挂牌单位和日期等内容。 三、古树名木管护责任 (一)住宅小区、居民院落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村(居、社区)委员会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 (二)农村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林权单位指定的管护人负责。 (三)农村居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承包责任山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小组或个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 四、禁止下列毁坏、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钉钉、刻划或缠绕绳索、铁丝等。 (二)淹渍树根,用水泥等封砌地坪、遮挡日照。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内为其生长保护范围,在该范围内擅自修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倾倒有损古树名木生长的污水污物等。 (四)未经管护者同意,采摘果实或种籽。 (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培植。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牌等设施。 (七)向古树名木注射有害化学药剂或传染森林病虫害。 (八)其它有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五、严禁采伐、迁移古树名木 (一)因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或其它情况确定需迁移、采伐古树名木的,应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批准采伐的、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注销其档案,收回保护牌。 六、处罚规定 (一)毁坏古树名木的,按照《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即: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古树名木及其保护牌、保护标志等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武平县新发现古树名木名录(散生21株)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9日
编辑:陈梅英 审核:林向荣 程荣伟 终审:刘凌平 |
1、凡本网注明“来源:武平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武平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武平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未注明“来源:武平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武平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